一、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事项依据:《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法》
(二)认定对象: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8.残疾人;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10.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创业贷款、职业培训等政策。
(四)认定条件和资料:
1.处于失业状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系统核验失业期间无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和其他就业创业记录),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内容完整准确。
2.审核下列类别材料之一符合条件即可: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登录鄂汇办出示户口信息(户口簿);经核验已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即有连续6个月以上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户口属性显示为“非农”的,可以不进行核验。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处于失业状态,失业期间无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和其他就业创业记录。(经核验已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即有连续6个月以上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户口属性显示为“非农”的,可以不进行核验。)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征地协议》,《土地经营权证》;向各县市农经局、农业局或档案部门核验属于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情形。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向扶贫部门核验属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有效的《社会救助证(农村低保)》;系统核验该人员户口簿上所有家庭成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并处于失业状态;乡(镇办处)政府公示材料和社区调查材料;向乡镇办和社区核实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情况,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录鄂汇办出示户口信息(户口簿),系统核验该人员户口簿上所有家庭成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并处于失业状态;乡(镇办处)政府公示材料和社区调查材料;向乡(镇办处)和社区核查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情况。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社会救助证(城镇低保)》;向民政部门和社区核实是否属城镇低保人员。
(8)残疾人:《残疾证》;向残联核实(51项电子证照,可通过电子证照核对)。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社会救助证(孤儿)》;向民政局核查是否属孤儿)。
(10)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系统核验是否毕业一年以上且毕业离校后无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和其他就业创业记录;因需提供毕业证书编号或学信网在线学历验证报告。注:国企关闭破产和国企下岗事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改制协议书(向档案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进行认定。
(五)认定流程:除零就业家庭需要公示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别,材料齐全的可以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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