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享受对象:符合中央财政专项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
(二)贴息标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二年,共可贷三次。
(三)申请资料:营业执照;一年内新招录符合中央贴息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职工花名册;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的劳动合同。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湖北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职工花名册(原件1份),如无社保缴费记录或职工社保缴费未达到连续3个月记录的需补充提供连续3个月以上工资支付凭证。申请人可在企业注册经营地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乡镇人社中心窗口、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