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创业孵化器房租、水电补贴
(一)享受对象: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具体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团队。
2.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1000㎡以上,可容纳不少于20户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和滚动孵化功能,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需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3.入驻的创业实体工商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时间在3年以内。
(二)补贴标准:对入驻孵化的创业实体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请资料:《恩施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恩施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孵化对象扶持资金申报名册》、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初审通过后填报《恩施州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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